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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向破坏水产资源说“不”
作者:高宪伟  发布时间:2022-06-04 16:50:40 打印 字号: | |

6月1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在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疆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马某、赵某、魏某四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通过下网、下地笼等方式多次非法捕捞野生河鲈鱼、东方欧鳊等渔获物,并出售给他人,涉案水产品价值达1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法院秉持保护青山绿水,修复生态环境为主题的司法理念,深入走访水产科学研究所、富蕴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听取水产专家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意见,促使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包括增殖放流的生态环境修复、公开赔礼道歉等内容的调解协议,并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情节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马某、赵某、魏某四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魏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禁止赵某、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于富蕴县天然水域自行从事水产品捕捞作业,并对查获的渔获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对审判中贯彻生态环境审理新理念、新思维进行积极探索。在此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引入使用禁止令,通过限制被告人在特定水域从事特定渔业捕捞行为,实现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引入无害化处置的审判新理念,对渔获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生物来自于自然,回馈于大自然,做到生态资源的最优化利用。

对于刑事律师全覆盖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为每名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在充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使被告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罪认罚。

法庭审理结束后,旁听的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纷纷表示,保护好生态环境,也是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这次在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以法治力量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守牢生态环境生命线,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护航,这样的法治教育效果很好,希望能够经常开展。

旁听的行政执法部门代表表示,法检两院对非法捕捞犯罪的严厉打击,使行政执法更有力量。

旁听群众纷纷表示,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乎生活环境的质量,所有人都要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知法、敬法、守法。

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今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将充分发挥并延伸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行政机关联合构建环资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建立巡回审判常态化机制,到案发地开展公开审判,邀请社区群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观摩典型案例的庭审和执行,达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巡回式”普法效果。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余亮说:“我院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创新法治思维,运用法律手段,审理好生态环境案件,保护好我们的家园,保护好绿水青山,保护好我们的大美新疆。” 



 
来源: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茹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