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阿某与哈某经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未满8岁的女儿穆某由父亲哈某抚养,由哈某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但6年来,女儿实际和母亲阿某一起生活,所有养育费用都由阿某承担,哈某既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也没有承担费用。后阿某因病陷入困难,负担不起抚养费,故将前夫哈某诉至法院,诉请女儿继续由阿某抚养,哈某每月给付女儿1000元抚养费。
沙雅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找到双方的矛盾焦点是,哈某认为,自己愿意抚养女儿并承担抚养费,是阿某不让自己抚养,那么抚养费就应该让阿某负担;若女儿交给自己抚养,自己会尽心尽力照顾女儿并保障女儿的抚养费。经过征求双方意见后,法官通知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从亲情角度出发,向哈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同时,法官告诉哈某,养育子女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割断,离婚后父母依然有法定义务照顾和抚养孩子,让子女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是违法悖理行为。
经过法官耐心的思想工作,双方化解了积怨已久的对立情绪,哈某同意由阿某抚养女儿,也愿意自2022年3月开始每月给付穆某抚养费500元;2022年7月开始每月给付穆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穆某满18周岁止。女儿成长期间产生的教育医疗费用由阿某、哈某各承担一半。调解结束后,哈某当场支付给女儿穆某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抚养费,并表示每月会主动履行义务。至此,一起抚养纠纷案件在法官调解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