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热某、卡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野生动物苍鹰4只。其中2只苍鹰被热某在家里圈养(1只在圈养过程中死亡),1只被热某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艾某,1只被卡某在家圈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只动物检材为苍鹰,苍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判决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热某、卡某、艾某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苍鹰,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三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热某、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在此提示广大人民群众: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驯养苍鹰。驯养苍鹰不仅触犯刑法,还影响了物种保护,干扰野生动物自然生长繁衍的栖息地环境,危害野生动物的种群安全、生态安全,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动物保护小知识
苍鹰(图片来源于网络)
苍鹰新疆亚种是森林猛禽,是苍鹰的亚种之一,体长48~61厘米,翼展135~165厘米,体重500~1350克,上喙边端具弧形垂突,适于撕裂猎物吞食。
栖息于不同海拔高度的针叶林、混交林和阔叶林等森林地带,也见于山施平原和丘陵地带的疏林和小块林内。
视觉敏锐,善于飞翔。性甚机警,亦善隐藏。通常单独活动,叫声尖锐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