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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巨额“染色茶”案,判了!
  发布时间:2022-03-28 18:58:56 打印 字号: | |

伊宁市一男子为牟取暴利,竟然在茶叶中添加柠檬黄、日落黄等着色剂,销售金额高达2400余万元,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30日

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

依法对新疆首例

在茶叶制品中添加着色剂的

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提起上诉


近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被告人获刑15年

并处罚金124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海某在生产的茶叶中添加按固定比例调配的柠檬黄、日落黄等色素“秘方”,使其生产的茶叶相较于普通茶叶色泽更“明亮”、口感更“香甜”。其通过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对外销售,并发布广告大肆宣扬自己生产的茶叶品质高、无添加,使其销售量大幅上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涉案茶叶为伪劣产品;至案发,销售涉案茶叶累计2400余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海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将柠檬黄、日落黄添加到其生产的茶叶制品中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涉案数额大。
虽然海某上诉提出其生产的茶叶为调味茶,是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但根据行业相关标准,调味茶本质仍为茶叶产品,是以茶叶为基本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采用冲泡(浸泡或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也应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即不得在茶叶中添加柠檬黄、日落黄等具有着色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故海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海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不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的认定主要针对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即食品物质成分的毒害性。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罪对能否造成消费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柠檬黄、日落黄属于食品添加剂,仅具有一定着色功能,海某正是利用此功能来增加茶叶的色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故海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茶叶过程中切勿一味追求茶叶光鲜的颜色和特殊的味型,要注意识假辨假,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


 

 
来源:新疆高院
责任编辑:娜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