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成功审理了一起
因微信公众号转发文章引起的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
案情介绍
春天影院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影放映的公司,为更好的宣传推广影院,注册了名为“春天电影”的微信公众号,公众号提供发布电影资讯、订票等服务。某日,公众号未经权利人授权,从“飞天影讯”公众号内转发一篇关于某电影的宣传文章。“飞天影讯”账号所有者飞天公司认为春天影院违法转载飞天公司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飞天公司作品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因维权也给飞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昌吉州中院调解,春天影院向飞天公司当庭支付赔偿款并删除案涉侵权文章。
法官普法
(一)什么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答: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侵权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二)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是否侵权?答:在转发他人已经发布的文章时,即使已经注明了作者及来源,行为人转载相关文章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春天影院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已经发布的文章,其行为构成对权利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虽然转载时注明了作者及来源,但该行为仅仅是保护了作者的署名权,不能否认对案涉文章在传播时未受权利人授权的侵权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