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通过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带娃”的理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月22日下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向原告顾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顾某与杨某婚后生育一女杨小某。2014年2月,顾某与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杨小某由其父亲杨某抚养。2021年10月,杨某因涉嫌犯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2年2月,顾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杨小某的抚养权,沙区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书面支持起诉书,并出庭支持顾某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庭审中,杨某同意杨小某由其母亲顾某抚养,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审判长徐莉在宣读《家庭教育令》后,将其交到顾某手中,责令顾某与杨某多关注杨小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2月14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针对郑某、李某疏于联系关心孩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失职行为,向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郑某与李某系夫妻,后因琐事出现矛盾,郑某提出离婚,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由于郑某长期在外打工,李某回老家照顾老人,自2021年7月开始,郑某与李某之子郑小翔一直随祖父母在酒泉市生活学习,期间一直未与李某见面,对郑小翔的心理和情感造成较大的伤害,故头屯河区法院责令郑某、李某多关注郑小翔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与郑小翔的祖父母及其他亲属联系,并给予郑小翔亲情关爱,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法官说法
孩子的监护人尤其是父母,应当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当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即便是父母处于分居或者离异状态,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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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