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高院要闻
英烈名誉不容侵犯!新疆首例侵害英烈名誉案作出终审裁定
  发布时间:2022-01-12 10:49: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公开审理了新疆首例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0日,皮山县人民法院对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及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1月22日上诉至和田地区中院,2021年12月29日,和田地区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犯罪事实,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判认定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李某为了博眼球,哗众取宠,用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摆拍并将照片上传网络,在其好友善意提醒后删除又再次上传,致使不雅照片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严重。原审法院对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及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判决均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说法

本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弘扬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学习英烈革命气节,维护英烈荣誉名誉,营造学英烈、崇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案依法公开审判,对全社会有着重要的教育意义,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娜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