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能力有限,多笔欠款该先还谁的呢?这个问题可不是欠钱的人自己说了算的事。近日,哈密一名女子就因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
蔡某在哈密做生意,因经营不善与银行和他人均有多笔借款。2015年9月,其中一位借款人王某将蔡某起诉至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蔡某支付王某30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蔡某未按期履行该判决。2016年5月,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6年7月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蔡某送达。蔡某在收到执行裁定后,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将其名下的一套的房屋以67.9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儿。转让后,分别支付个人债务10万元和1万余元,剩余56万余元未履行。
2021年9月,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是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蔡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蔡某不服,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哈密市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蔡某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权力的象征。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蔡某擅自转让财产并支付个人其他债务,妨害法院裁判正常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客观要件。法官提醒大家,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应当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