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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哈密市中院审结全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
  发布时间:2021-12-20 10:44: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

在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结

2019年12月11日晚23时,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发现有罐车拉运污水并倾倒工业污水至伊吾县淖毛湖镇的戈壁荒滩,经与淖毛湖镇派出所干警联合查办,发现当天某公司共有9辆车向隔壁荒滩倾倒了360余吨工业污水。经专家研判,认为废水中检出的砷、汞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损害。

经过哈密市中院、市检察院等单位共同协调推进,2021年7月28日,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修复期间为2021年7月28日-2027年7月28日,修复完成后,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评估修复效果,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备案。未达到修复要求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修复。赔偿义务人若违反协议约定,不能按期自行完成修复或修复效果达不到预期目的,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意后,启动替代修复,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拒绝承担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8月6日,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就协议内容向哈密市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哈密市中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在人民法院公告网面向社会公告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哈密市中院依法确认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目前,赔偿义务人已足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和环境调查与损害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正在进行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期的监控自然衰减恢复。近年来,哈密市中院聚焦主责主业,不断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用实际行动践行“两山”理念,先后审结了全区法院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涉生态环境类案件48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生态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展现新时代生态资源环境司法保护新作为。


 
来源: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娜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