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人民法院报】车险骗保 套路、性别以及年龄
  发布时间:2021-12-16 10:45:5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提升,机动车保险成为保险行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机动车保险诈骗也逐渐浮出水面,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以案释法,向保险行业和广大车主提供法律建议和维权指导。据了解,2019年至今,该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23件,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分子57人,被告人以男性青年人为主,40岁以下人数占比超过85%。

  酒驾后找他人“顶包”骗保,两男子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刑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宝马”品牌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时发生单方事故,致使自己的车辆受损。为骗取保险理赔金,事故发生后,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二人商议后,由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后程某收到保险理赔款13万元。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提示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法官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车友应当依法依规文明驾驶,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处理,并依法办理索赔事宜,千万不要因贪图不义之财而以身试法。

  为招揽客户伪造事故骗保,汽修厂员工获刑一年

  金某是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员工,为招揽客户,伙同他人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2017年5月11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小区附近,驾驶汽车与其他车辆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520元。同年5月19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路,故意伪造两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现场,骗取理赔款人民币9605元。同年8月18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路,故意伪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现场,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0040元。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或伙同车辆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汽车维修厂的经营、维修人员成为保险犯罪易发群体,他们利用自己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汽车修理的相关知识比较了解的便利条件,进行保险诈骗。常见方式有三种:一是汽车维修厂和车主共谋骗保;二是汽车维修厂利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骗保;三是汽车维修厂利用车主送修的机动车骗保。

  为了骗取保险理赔金,汽修厂员工通常将涉案车辆行驶至无监控、较为偏僻的路段,采用伪造保险事故的方法,或者采用在真实事故后再故意碰撞、伪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而修车成本极低,骗来的保险金基本上尽数落进了自己的口袋。除了使用自有车辆骗保外,为了频繁出险不被怀疑,原本车主正常送交维修保养的车辆,也可能被修理厂偷偷用来出险理赔。修理厂只需让其他人谎称是维修车辆的驾驶人,再利用车主放在维修车辆里的行驶本便可扮演事故的无责方,伪造交通事故,而车主本身却毫不知情。

  法官建议,广大车主要将车送到正规的或者口碑较好的专业修理厂,尽量自己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派专人到场查勘定损。若需要委托车辆修理厂办理,可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一旦发现修理厂有骗保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举报。

  无证驾驶货车追尾他人,事故双方合伙骗保两万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于某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骗取保险金,被告人于某伙同赵某、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以换驾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8211.78元。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车辆被保险人隐瞒实际驾驶人的事实、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生活中,双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有的事故过错方会以“不配合骗保没钱赔偿”为由要求对方作假,个别无过错方为了尽快足额获得经济赔偿,会与过错方串通,在上报保险事故时替对方打掩护,虚构事故原因或者放任对方驾驶人员“顶包”,从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在此法官提示,这种行为是极其不可取的,如果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事故的无过错方则会因为共同诈骗而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广大车主发生事故时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供驾驶证帮他人理赔,男子因骗保被判刑

  彭某是一名送水工,因经常为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送水,与汽修厂老板王某、员工杨某、张某熟识。2018年1月19日,受汽修厂老板王某指使,彭某在昌平区某村与汽修厂员工杨某参与实施一起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彭某款人民币10391元。同年5月25日,再次受王某指使,在昌平区某路与汽修厂员工张某参与实施一起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0518元。

  庭审中,彭某称自己并未驾驶车辆实施碰撞行为,只是碍于朋友面子,才在交通事故处理及申报保险理赔过程中虚假陈述是一方驾驶人,并提供了驾驶证,自己从中并未牟取任何私利。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彭某辩称其未实际驾驶车辆实施故意碰撞的意见,经查在案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理赔材料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彭某参与了两起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事实,是否实际驾驶车辆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但对该情况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鉴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另结合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他人提供驾驶证等个人证件材料,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也属违法。本案中,彭某主动提供个人驾驶证,并谎称是驾驶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充当了积极角色,虽是“无偿帮忙”,但却成功帮助王某等人骗取了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此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同样涉嫌犯罪。

  法官提示,“帮忙”有风险,底线要牢记。面临朋友就违法犯罪行为寻求帮助的要求,无论事情大小、难易程度,均不能提供帮助,绝不能因为一时义气而答应,应当及时规劝朋友停止犯罪行为;即使劝阻无效,也绝对不能参与其中,以防害人害己。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娜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