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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 | 伪造证据,罚款!
作者:孙雨潇  发布时间:2021-12-04 17:05:46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发出了司法惩戒决定书,分别对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某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和10万元处罚。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克拉玛依区法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在法庭调查时,不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涂改证据,伪造地点、人数、桌数。经法庭批评教育后,仍不如实承认修改证据内容的全部事实,致使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并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账,才理清双方的账目,查清案件事实。克拉玛依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以示惩戒。


案例二

克拉玛依区法院在审理原告某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施工合同书》经司法鉴定,存在骑缝处公章不真实、法定代表人印章不真实及先盖章后打印合同内容的情形。克拉玛依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原告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诉讼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明辨是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任何心存侥幸去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娜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