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福海县某公司将一工程项目发包给新疆某公司承建,新疆某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林某施工。林某雇佣任某从事电焊劳务,后任某被板墙砸伤受伤。经福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新疆某公司与任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新疆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任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福海县人民法院认为新疆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林某施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新疆某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判决新疆某公司与任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新疆某公司与任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任某由林某雇佣提供电焊劳务,并不受新疆某公司的劳动管理、指挥与监督,新疆某公司亦不向任某支付劳动报酬,新疆某公司与任某之间并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双方并未成立劳动关系。
二审改判新疆某公司与任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任某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佣其到工地干活的林某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任某的各项损失得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