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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66年前信用合作社股金经法院调解成功兑付
作者:王书林,邹 洁  发布时间:2021-11-30 10:37:45 打印 字号: | |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的库某信用合作社股金兑付案,近日达成和解:股金存放66年后,库某三子女获得股金分红兑付。

库某一直居住在新疆伊犁州巩留县提克阿热克乡前进村。库某因病去世后,儿子阿某在收拾父亲遗物时,发现了信用合作社1955年11月7日发给库某的信用合作社社员股金证。该证记录库某名下有价值金额为3.3万元的股金。

面对这笔突如其来的财富,阿某兄妹三人向居住地所在的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主张股金分红兑付。由于该社员股金证年代久远,历经新旧人民币币制改革,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几经变迁,社员股金证记载币值兑换现行人民币币值难以确定,双方未能就股金分红兑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阿某兄妹三人向巩留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股金证票面金额,以3.3万元支付1955年11月至今的分红。巩留法院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阿某兄妹三人的诉讼请求。三兄妹不服,上诉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基础上,仔细查阅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历史沿革、人民币币制改革等相关资料。

承办法官了解到,自1951年开始,国家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入社社员都要缴纳一定的入社费,每位成员都是股金的持有者。1955年,国家进行了币制改革,明确规定自1955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新旧人民币兑换比率为1∶10000,即当时的1万元相当于现在的1元。案涉股金社员证记录时间为1955年11月,根据币制兑换的规定,库某持有的股金社员证兑换后面值为3.3元。

根据国税(2000)101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按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库某的社员股金证只能按照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来计息获利。

 为了能够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仔细向双方阐释相关情况,辨法析理,反复做耐心细致的梳理调解工作,最终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和解。按照新旧货币1∶10000的比例,确认该股金折算人民币为3.3元;按此基数计算,自1955年11月7日至今,本息合计为4996.7元。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和解数额,一次性支付给阿某兄妹三人。涉诉社员股金证作为有纪念意义的珍贵资料收藏在信用合作联社档案馆。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娜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