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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 | 不履行赡养义务 八旬老太状告三女
  发布时间:2021-11-26 10:34:31 打印 字号: | |

孝顺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不孝子以种种借口不赡养老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赡养义务  身边事

含辛茹苦养大3个女儿,却落得老无所依,尉犁县八旬老太马某把女儿们告上法庭。
马某经历过两段婚姻。20多年前,她的第二任丈夫去世,此后她一直跟着小女儿生活,其他两个女儿对她不闻不问。今年,小女儿也不愿再照顾母亲,马某一气之下向尉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从今年6月起,每个女儿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庭审当天,马某的大女儿没有到庭,其他两个女儿各执一词。“我照顾母亲这么多年,也该姐姐们出力了。”小女儿表示。二女儿反驳称,当年家里的宅基地给了小妹,她才答应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天天帮她洗衣做饭带孩子。“现在母亲年纪大了干不动活,你就想着丢给我们。这样,你把宅基地让出来,我给母亲养老!”二女儿讲起了条件。

法典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表示,子女是否取得父母的财产并不影响其履行赡养义务,马某的小女儿前期赡养母亲的行为系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免除其之后的赡养义务。

法院综合考量马某的情况,依法作出判决:马某的3个女儿自2021年6月起,每月20日前分别给付马某赡养费2000元,马某暂由小女儿照顾。

法官说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在父母年迈、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照顾,使他们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娜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