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两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安徽某建工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乌鲁木齐市某劳务公司46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通过法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认识到诚信比金钱更重要,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这两起案件虽然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但双方当事人因案涉纠纷已经一审、二审审理,积怨已久,双方当事人提供调解方案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双方当事人到达调解室后,主审法官先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地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于法、示之以利害。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较大的一部分案件事实,互不相让,协调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主审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部分争议的事实进行当场对账。对账后,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理清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内心期望值也有所得到调整,调解难度开始降低。经主审法官再次协调,通过背对背调解,面对面耐心细致的劝说,安徽某建工公司决定一次性支付乌鲁木齐市某劳务公司46万元,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和工程质量再无任何争议。签订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的调解表示十分满意。
人民法院通过居中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妥善处理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来切实维护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