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与何玲婚后成立公司
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
公司经营中
因购买纸箱欠付崔平纸箱款
刘文向崔平出具欠条
确认欠款金额
后刘文与何玲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崔平多次向刘文索款未果
遂起诉刘文与何玲
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欠款50万元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夫妻设立的公司仅有夫妻股东,并无他人参与,何玲曾管理公司财务。欠条形成于夫妻离婚前。二人离婚后,公司股东仍未变更。夫妻共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共同经营的一般应视为一人公司。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债务系公司债务,公司系独立法人,应当由公司偿还该债务,但崔平未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刘文个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刘文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债权人崔平不能证明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何玲因该欠款而实际受益进行举证,仅凭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其陈述由何玲向其给付公司转账支票的事实,无法证实刘文偿还的公司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驳回要求何玲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崔平不服,认为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明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因公司系夫妻共同经营,债务属于公司债务,故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公司系夫妻婚后出资成立,且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夫妻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刘文、何玲亦未补充提交。除法律规定的财产及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股权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
故在刘文、何玲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应由双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自治区高院向双方释明相关规定后,三方达成调解。(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