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怡作
李某购买乌鲁木齐市某小区的房屋,房屋开发商依法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李某由于长期未居住,并以本人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这种做法合理吗?
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王某楼下的住户违规搭建阳光房,对王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王某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9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新增了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第937条至第950条,共14个条文。其内容吸收了《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新增及完善,对于物业服务关系的处理及物业服务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张亮介绍,前期物业合同一般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按照《民法典》第939条规定,此合同对于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李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9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王某所遇到的问题,物业公司有责任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张亮介绍,由于物业公司不是行政部门,没有执法权,所以物业公司承担的也只是协助义务。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和劝阻,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了情况,则业主不能因为行政部门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而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同样,如果在物业服务区内发生了偷盗、违规停车等现象,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义务,则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