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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报】“家风条款”写进法院裁判文书
作者:张秀 赵鹏 司宇  发布时间:2021-04-30 12:33: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均将“家风条款”写入判决书

从法律层面弘扬家庭美德

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991年,谢军(化名)与王芳(化名)结婚。近几年,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谢军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至乌市水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王芳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军与王芳共同生活了30年,生活的琐事难免会引起夫妻矛盾,当婚姻出现裂痕,双方应努力挽救,不该轻言放弃,判决驳回谢军的诉讼请求。

  “我们倡导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价值体系,夫妻在处理双方关系时应多考虑对方的艰辛与付出、多想想自己的不足并改正,用积极的态度沟通化解矛盾,珍惜对方并彼此尊重,只有这样,家庭关系才能和谐。”在判决书中,法官这样写道。谢军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要多体谅妻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近日,乌市头区法院也将“家风条款”,写入一起家事纠纷案件的判决书。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阿核心价值观。

  “家庭的和谐是国家法治、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风条款’写入判决书,是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弘扬家庭美德,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作用。”乌市头区法院头屯河人民法庭庭长张丽华说。




 

 
来源: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