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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1-04-23 12:01:08 打印 字号: | |


新疆和阗玫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沙漠皇后酒业有限公司、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新疆和阗玫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阗玫瑰公司)对其作品“和阗经典玫瑰香1”和“和阗经典玫瑰香2”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

作品以葡萄酒瓶贴方式呈现,正面瓶贴以金色勾勒瓶贴形状,“和阗”文字及树叶标识位居最上方,金色古代酒樽居中,酒樽为圆形、直壁,下有三足,酒樽三足处标注“玫瑰香”,两边标注“新疆和田葡萄酒”,底部为和阗玫瑰公司冠名。经过对涉案两幅美术作品与被控侵权包装进行比对,新疆沙漠皇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漠皇后公司)出品的沙漠皇后玫瑰香红酒上使用的包装,与涉案美术作品体现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如底色、文字布局、排列组合和图形配色上基本相同。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两幅作品虽然其中酒樽图案、文字及字体均来自公有领域,并非和阗玫瑰公司独创设计,背贴中产品信息说明亦更具有实用性,缺乏艺术性美感。但作品正面瓶贴中通过对酒樽图案、文字及字体等各个元素的排列布局、色彩搭配、整体的结构造型等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该设计可以与葡萄酒瓶贴的功能性进行区分,使作品整体具有一定审美意义,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要求。

涉案美术作品“和阗经典玫瑰香1”在被控侵权包装使用之前已完成创作并公开发表,沙漠皇后公司存在接触涉案作品“和阗经典玫瑰香1”的可能,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涉案“和阗经典玫瑰香1”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包装设计,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典型意义

作品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审查仅限于形式要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作品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作为当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本案通过依法对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审查,确定给予涉案作品著作权法的保护,并采用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将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思想以及公知领域的部分予以排除,对独创性表达的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进行比对,准确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体现了对权利人智力创作的尊重,对文化创作的鼓励,以及对任何不正当使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的惩戒。



 
来源:新疆高院
责任编辑: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