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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同事“道德败坏”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判决赔礼道歉
作者:张秀 王朋坤 吴培东 古雯  发布时间:2021-04-12 11:15:24 打印 字号: | |

2019年5月

刘某被工作单位评为优秀后

刘某所属部门负责人江某在开会中

对刘某提工作建议及意见时

使用了“道德败坏”一词


单位同事都听说了这件事

刘某认为

自己对工作认真负责

但因江某使用“道德败坏”的言语

导致其在同事中的社会评价降低

对其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2019年11月

刘某将江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要求江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

“我和刘某在工作上有一些矛盾

我说的是刘某缺少职业道德

没有说她道德败坏。”

对于该事件

江某认为是误解,自己并没有过错


但在庭审过程中

刘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据

证明江某的评价流传到同事中

损害了自己的名誉


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

  本案中,江某评价刘某“道德败坏”的言语,给刘某造成了负面影响,江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刘某要求江某赔礼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刘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精神损失,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江某向刘某赔礼道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江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乌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