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讯(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包旭霞 杨扬)1月1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案件。
1月7日,该院民四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类案件。
该案中,关于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成为争议焦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为六个月,而民法典实施后,依据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合议庭综合案件情况后认为,新法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为十八个月,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适用于本案。
“民法典颁布以来,乌市中级法院多举措深入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并将民法典相关内容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业务培训和支部学习及日常自学的必学内容。我们还将研究制定贯彻民法典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就适用民法典的相关实务问题进行交流讨论,统一思想认识和法律适用标准、尺度,确保民法典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乌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宝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