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司法红利”
破产,于企业而言,有可能是“涅槃重生”。能否度“危”为“机”,破产审判面临着巨大考验。
在法院受理的众多案件中,一边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边是民营企业的生死,如何二者兼顾?2020年以来,我区法院持续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盘活市场资源配置,使其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同时,综合运用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执转破”等多种手段,引导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2020年12月,在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二庭法官的主持下,债务人新疆某乳业公司与债权人伊犁某乳业公司在破产审查阶段达成和解,债务人新疆某乳业公司得以再生。
新疆某乳业公司曾是当地颇有名头的龙头企业,后因种种原因,尚欠债权人伊犁某乳业公司5600万余元债务未能清偿。2020年6月,伊犁某乳业公司向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该院受理了此案。
承办法官对新疆某乳业公司及股东进行了走访调研,了解到该公司股东希望能继续生产经营,保留该公司品牌,并有意与伊犁某乳业公司协商解决债务清偿事宜。
该院在破产清算申请阶段积极引导伊犁某乳业公司与该公司和解,原因在于和解既有利于民营企业脱困再生,注入新鲜血液,也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该院党组书记洪流与伊犁某乳业公司、伊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经过多方努力,2020年12月3日,该案以第三人(公司股东)担保清偿债务的方式达成和解,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共赢,使企业得以脱困再生。
助企业纾困解难、激发市场活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我区法院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据统计,2020年,全区法院审结清算重整案件 82件,盘活资金133.1亿元。
2020年12月3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王彩霞参与一起重大案件调解,成功化解了两家企业的矛盾纠纷。
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4500万元工程款。案件的成功调解缓解了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员工工资难以及时给付,陷入经营困境的现状。
事后,原告新疆某环保公司总经理张某激动地说:“案件顺利调解,为我们减轻了诉累,也最大限度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法院点赞。”
2017年6月,被告新疆某公司将某环保工程发包给新疆某环保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总价1.18亿元。2018年5月,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被告支付工程款7600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新疆某公司对工程质量提起反诉,认为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请求从工程款中扣减维修费用。原告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应当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
王彩霞了解到新疆某环保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陷入经营困境后,立即梳理双方争议焦点,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为双方提供了调解方案。
最终,双方均认为法院提供的调解方案公平公正,切实可行,表示愿意作出让步。此案得以顺利结案。
“面对这类疑难复杂案件,不能一判了事,有时调解比审判更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王彩霞说。
2020年以来,全区各级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完善调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化解纠纷提供了更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