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法【2020】291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新高法【2020】70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对新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法【2020】291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新高法【2020】70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对新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