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管理棉田产生的劳务纠纷案,该案件有效衔接立案、审判与执行环节,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当场履行了给付棉田管理报酬的义务。
2020年4月6日,张某与艾某签订一份《棉田管理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二人因棉田管理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发生争议,艾某一怒之下离开,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张某索要之前的要务报酬,张某以艾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双方就劳务报酬发生争执。艾某以张某擅自解除合同并未支付棉田管理费34200元为由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后,沙雅县人民法院及时向张某送达起诉材料,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对结算劳务报酬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调解成功。开庭前,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艾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过错。艾某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后,认识到自身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错误,也对诉请有了合理的认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按照艾某实际管理天数核算了劳动报酬16920元整,当场将履行支付义务,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调解结束后,艾某不得就此次棉田管理报酬再主张任何的权利。
该案的成功调解和当事人即时履行给付义务,是沙雅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工作,立审执一体化推进的成果,引导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即时履行,不仅有效化解纠纷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快速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