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额敏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多年的借款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3年4月19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托某协议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30000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9月20日,年利息按0.25%计算。还款期限已到,被告托某以种种理由推诿,承诺尽快还款,但时间一天天过去,原告杨某多次催要欠款未果,故将托某诉至我院,请求判令其归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2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投递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开庭审理,而是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入情入理地阐明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一致达成协议:被告托某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杨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7000元。
额敏法官提醒:
近年来,民间借贷越来越多,但是“有借”却不一定“有还”,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主体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操作,制定合法、规范、完整的借贷合同,才能有效保障民间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