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攻坚决胜阶段,塔城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以及塔城地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会议精神,坚持效率与质量兼顾、审判与执行联动、防范与打击并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
今年9月,塔城中院依法对赵某喜等1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前,塔城中院勇挑重担、主动作为,积极制定庭审及保障工作预案,研究制定被告人提押、律师管理、庭审保障、疫情防控等各项庭审保障工作;多次组织召开协调推进会,主要领导督办涉黑案件各项工作,并抓好责任落实;合议庭召开庭审准备协调会落实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坚持疫情防控不放松的同时,扫黑除恶再加速。
11月6日,塔城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被告人赵某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上世纪九十年代,赵某喜随其父从事建筑行业,以安排工作、施以好处等方式陆续吸纳、笼络了社会闲散人员王某山以及刑满释放人员郭某、毛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2008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喜转向土地开发领域,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纠集他人有组织的在娱乐会所等场所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壮大经济实力,豢养组织成员。还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提供非法保护,维护组织的运行、发展,在乌苏市一带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正常经济、生活秩序。
此次公开宣判,充分展示了塔城中院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塔城地委及上级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同时也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深化了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