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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释义︱民法典: 对霸座者说“不”
作者:毛建梅  发布时间:2020-08-19 11:59:21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  合同编  运输合同中客运合同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颁布后,《民法典》合同编之运输合同中客运合同针对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做了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规定有理有据,客运合同承运人可以坚定的对霸座者说不,还可依法追究霸座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该条款规定了承运人对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行为的处理分两个层次,首先是旅客应向承运人补交票款。其次,如果旅客不按照规定补足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所谓拒绝运输是承运人在适当的地点令旅客离开运输工具,同时,在旅客拒不补足票款时,承运人令旅客离开运输工具后,承运人仍有权向旅客追收相应的票款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该条款明确了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做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如出现旅客霸座等行为,承运人据此可以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拒绝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要求旅客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来源:铁路中院
责任编辑: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