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案件的执行
不是简单的履行给付义务
涉及到公司内部事项
有一定的执行难度
近日
博乐市人民法院
成功执结一起
股东知情权案
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杨某系某公司股东和监事,一直要求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依法行使监督权,公司拒绝履行义务。2019年7月,杨某向公司提交申请,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凭证等供其查阅,公司仍拒绝提供,杨某遂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博乐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先后联系了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了解到双方因是否在查阅前签订保密协议及委托代理人予以协助问题上,分歧意见大,矛盾激烈。
执行法官从双方存在的争议入手,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阐明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执行法官便组织双方到公司现场,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协商制定了执行方案。
在被执行人协助配合下,申请人利用两天时间完成了对公司相关资料的查询、复制,案件顺利执结。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所享有的,请求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或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会议记录、财务报告、账簿等信息,以及咨询与之相关问题的权利。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可以获得公司信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