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立足学习贯彻《民法典》的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永江作为第一书记以《精准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 在审判实践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题,为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研究室党支部全体干警作专题党课辅导。
党课辅导深刻阐述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将民法典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准确贯彻到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等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本次民法典编纂坚持鲜明的价值导向和道德取向,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立法目的,使之在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中具有了统领地位。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民商事审判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更加重视个案中的社会伦理评价,更加注重实质公平与追求和谐,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
党课辅导通过对“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高某亮诉于某秀民间借贷案”“刘某朗与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等具体案例的评析等具体案例的评析,深入浅出地阐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探索和进步。
人民法院应以经典案例为示范,不断加强学习,总结成功经验,深刻反思差距和不足,保持法治定力,努力找寻实现公正司法的正确路径。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审判工作中,站稳政治立场,从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依法履行职责。
(二)牢固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一方面,法官应当对实质的价值判断保持必要的敏感,尊重社会公众对正义、公平、自由等方面的主流价值;另一方面,法官要科学理解法律,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充分考虑案件发生时的社会因素、环境因素和公序良俗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
(三)综合运用多种思维模式
避免裁判简单草率。法律思维并非单纯的形式逻辑思维,而是一种复杂的辩证思维,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修养,还要具备大局意识,充分估计裁判对社会造成的可能影响,作出取得最佳效果的妥当裁判。
(四)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案例作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具体载体,享有“动态法典”之誉,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借鉴的一般标准。
法院判决要立根塑魂、正本清源,做到德法相融,以案明德。要按照周强院长的要求,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为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