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召开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新闻通气会,就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签发《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向媒体记者进行了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建立健全我区各级法院与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执行联动机制,巩固我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自治区高院和自治区住建厅在充分调研、论证、协商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因执行(保全)案件需要,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规范了执行公积金程序,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前,应当首先进行“四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等)。
《指导意见》填补了全区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规范空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范围,完善了公积金中心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办理规范,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进一步畅通全区法院与各公积金中心间的沟通渠道,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今后两家单位将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持续关注《指导意见》实施情况及效果,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确保《指导意见》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