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境内和境外毒品问题、传统和新型毒品危害、网上和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必须一如既往、坚决彻底把禁毒工作深入进行下去。
案例回顾:
2017年4月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艾某,同年4月至8月,艾某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两头焊死的钢管内,通过某快递公司分三次将甲基苯丙胺邮寄至和田陈某处。
第一次:2017年4月,艾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向陈某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134克。
第二次:2017年5月,艾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向陈某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500克,由陈某贩卖完毕。
第三次:2017年8月4日,艾某与陈某商定通过某快递公司向陈某邮寄甲基苯丙胺750克;2017年8月24日陈某在和田某快递公司取货时被抓获,藏匿于钢管内的净重为709.19克的甲基苯丙胺被起获并依法收缴。公安民警在陈某的协助下,同日将居住在和田市某酒店房间的艾某一并抓获。艾某三次向陈某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1343.19克。
另,2017年8月30日,侦查机关依法对陈某的住处搜查时,缴获2包分别重0.44克和重0.15克的甲基苯丙胺等
裁判结果:
本案由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陈某相互勾结,采用隐蔽的方式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343.19克,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二人在贩卖、运输毒品过程中均起到积极主要的作用。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与艾某联系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艾某,应认定陈某有坦白和立功表现。据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陈某、艾某提出上诉。二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生效。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呈现交易方式隐蔽化、网络化等特点。本案二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电子支付”交易毒资,通过物流寄递方式运输毒品,且隐藏在被电焊封死的钢管中,需用切割机才能打开,犯罪手段具有“互联网+移动支付+物流”的典型性,值得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