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人的第二“身份证”,人人都应信而有征,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说话算数,童叟无欺。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案例一:
卖房“跳单”属不诚信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邵某委托鸿大公司销售其名下的一间门面房。王某有意购买该门面房,双方见面一番讨价还价后,在鸿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邵某向鸿大公司支付18600元作为居间服务佣金。邵某要求鸿大公司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服务费。为尽快拿到佣金,鸿大公司承诺60日内办妥。然而,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变故。
原来,邵某认为鸿大公司测算税费多,要求减少服务佣金,鸿大公司不同意,双方就此展开拉锯战。超过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时间后,邵某委托另一家中介公司办理了房屋过户等手续。同时,邵某拒绝向鸿大公司支付居间服务佣金。鸿大公司将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邵某支付佣金。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何玲认为,按现行法律,本案中鸿大公司介绍邵某与第三人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完成合同义务,邵某应当为此支付佣金。代办房屋登记手续只是居间合同成立后的额外义务,不能成为不支付佣金的理由。
实践中,形形色色的不通过居间缔约,但利用居间方提供的信息获取缔约利益,规避居间报酬支付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跳中介”。这是一种侵害居间方合法报酬权利的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案例二:
如实告知做到诚信投保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主险某终身寿险、附加长险、附加一年期短险,并交纳首期保费13500元。2019年3月,王先生在某医院诊断患恶性肿瘤及Ⅱ型糖尿病并住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王先生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投保前已存在异常疾病病史,故以王先生在投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同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遂引发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3月王先生的入院记录中自诉于一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间歇性右侧上颌后牙疼痛,检查后发现右侧上颌肿物,考虑上颌成釉细胞瘤,并于2018年9月诊断为Ⅱ型糖尿病。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病史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认定解除涉案保险合同。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保险是以最大诚信为原则。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起着关键作用。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张锦表示,按现行法律,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应诚信投保,就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如实告知,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