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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人民关切 | 为新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0-06-06 10:36:15 打印 字号: | |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注重贯彻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发展理念,努力协调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为推进新疆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服务新疆经济发展,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

2020年1月至4月,全区法院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一千余件。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威慑潜在污染者,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的发生,维护新疆生态环境安全。

今年1月2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惩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涉环境类犯罪行为,确保疫情期间打击犯罪不停摆。

 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注重修复的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

 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支持检察机关发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审结各种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让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人受到刑罚制裁的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完善审判制度体系,推进环境资源审判能力现代化



全区法院坚持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推动建立跨三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推进建立集中管辖机制;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的审判模式,完善相应的审判制度体系。努力推进环境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截止目前全区共有环境资源专业合议庭60个,环境资源审判庭2个,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团队3个,环境资源人民法庭1个。

自治区高院将全区法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分区域,指定由伊犁州分院、阿克苏地区中院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集中审理。

今年自治区高院印发《2020年新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点》,根据全区环境资源审判实际提出24个工作要点。

涵盖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拓展环境资源司法功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队伍建设五大方面,明确了新疆法院2020年环境资源审判的主要工作任务。

今年自治区高院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协调联动的意见(试行)》。

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保护各主管机关联合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办法(试行)》等规范,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环境资源合法权益的联动工作新模式、新体系。

全区法院坚持生态系统保护思维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通过创新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在法院裁判文书后附生态修复方案,推动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

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工作

积极推动环境损害证据保全、环境保护禁止令等新型审判执行方式,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预防范围。

 不断丰富公众参与形式,落实七人合议庭制,由4名人民陪审员和3名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

审理第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通过互联网公开审理涉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公开裁判文书

开展绿色环境保护理念宣传,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安全的关切



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全区各级法院以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为支撑,对与防疫有关的案件快速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畅通诉讼渠道。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在全区法院范围动员开展“万名干警下基层宣教释法”活动,要求在活动中要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一方面结合疫情防控需要,讲好抗疫法治故事,坚持关口前移,对疫情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深入宣传解读法律法规,为相关行业和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万里征程风正劲,千钧重任再扬帆。全区法院坚守初心、勇担使命,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将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新疆作出新的贡献!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冯某某等七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7年8月至9月间,以每公斤4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努某某、艾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高鼻羚羊角,再通过邮政快递分别以每公斤7800、8200、7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刘某某出售高鼻羚羊角105.78公斤;期间,被告人马某甲还通过物流方式以每公斤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某出售黄羊角100公斤。案后查获高鼻羚羊角1012根;黄羊角200根。经鉴定,高鼻羚羊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高鼻羚羊角价值2871万元,黄羊角价值人民币13.36万元。

裁判结果:

伊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刘某某、马某丙、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冯某某等五人非法收购、出售高鼻羚羊角价值合计2871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黄羊角价值人民币13.36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木某某明知是违法违禁物品,仍帮助他人藏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马某甲、马某乙、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马某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本案系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类犯罪,且涉案的高鼻羚羊角来源于境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属“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据此,本案中涉及的高鼻羚羊来源于境外的情节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二是本案犯罪数量大,犯罪后果严重,被告人的行为令人发指,涉案高鼻羚羊角和黄羊角共计1212根,606对,这说明至少有600余只高鼻羚羊或黄羊受到侵害或者已经惨遭杀害。

本案判决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也再一次警示我们,全社会要拧成一股绳,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维护生物案件和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典型案例二

阜康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诉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从2018年6月底开始,阜康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由阜康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运行管理。2018年12月2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运行管理的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一期项目自2007年投入运行,2009年完成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至今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3月27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未申请听证,生态环境局遂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4月26日向该公司送达。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未履行该处罚决定,认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有误,处罚不当,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昌吉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依法享有在其行政区域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本案中阜康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垃圾填埋场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态环境局对宏达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了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处罚案件。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从防治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出发,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过程中事中事后的监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近年来,在建设施工领域需要环保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多发频发,严重损害了建设施工领域的管理秩序。

涉案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作为环保项目,污染环境的可能性大于一般的建设工程,为了确保不发生污染案事件,原应该进行最严格的验收才能投入使用,但是在本案中没有经过验收,使用存在较大的环境污染隐患。阜康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持续使用未经验收的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支持,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环境的决心,对推进建设施工领域依法进行“三同时”制度有积极意义。 





 
来源:高院
责任编辑: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