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6月1日起,全区法院将全面推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工作,此举将利于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据了解,我区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在昌吉回族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两级人民法院试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法院在实践中避免了同类案件不同裁判标准的问题,有效化解了赔偿权利人为证明符合城镇标准而遇到的举证困难问题。在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当事人争议减少,诉前化解纠纷成效明显,截至今年3月底,阿克苏地区和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前调解案件37件。该标准在两地广泛宣传后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件当事人及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关单位均对其理解度较高。
自6月1日起,自治区高院将该标准试行范围扩大至全区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统一赔偿标准;试行开始前已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全区法院试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