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区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区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的通知》,对全区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由15000元调整为19411.50元。
《通知》明确要求,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全区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根据全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变化情况调整为19411.50元。
对标的额超过此数额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此数额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快捷、简便的程序设计满足了当事人以最低诉讼成本,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对解决小额纠纷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此次调整全区法院小额诉讼标的额将扩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法院“分调裁审”机制改革。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根据全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的变化及时调整小额诉讼标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