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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人民关切︱乌铁中院发司法建议 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发布时间:2020-05-08 10:28: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一行三人结合近期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和A保险公司走访,就保险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发出两份书面司法建议,并与两家单位进行面对面座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红见说:"保险消费者的信任是保险行业发展的根本,也是维持保险消费市场稳定、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张红见法官建议保险公司要规范保险产品宣传和销售行为,正确引导保险消费者理性消费,营造良好的保险行业发展态势。要提高保险业务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严格规范业务人员的业务行为。在纠纷产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妥善化解矛盾,为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周凌表示,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乌铁中级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与法院之间的联系,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尽早参与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努力把纠纷化解在前端。

案件回顾

吴女士在A保险公司投保某分红型人寿保险,交费期限15年,每年交保费20万元。2014年8月,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保险合同,在合同履行到第四年时,吴女士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退保,称因为A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误导性宣传,导致其对涉案保险理解错误,其投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住保险公司承诺的养老社区,但一直未能实现,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纳的保费80万元。A保险公司认为其已规范履行保险义务,不同意退还保费,遂引发本案纠纷,吴女士起诉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吴女士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判决解除涉案保险合同,A保险公司向吴女士退还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2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仅按照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将因此产生保费损失。法官在此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根据自身需求谨慎选择保险产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充分了解相关保险权益及保险义务,依约履行义务,以确保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来源: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