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2日23时50分许,旅客袁某因喝酒耽误乘车时间,在到达库尔勒火车站候车室验票口时,其持票乘坐列车已发车离站。车站检票口客运员告知袁某不能检票进站,袁某却强闯检票闸口要求进站,后堵住进站通道,不让其他旅客进站乘车。期间,袁某还掰下验票台上的摄像头,多次砸向验证机,检票口客运员对其劝阻未果遂向车站派出所报警。
库尔勒车站派出所民警达到现场了解情况,告知袁某列车已离站,不能进入候车室。但袁某不听劝阻,拒不配合,仍强闯检票闸口进站。民警在对袁某予以制止并向检票闸口外驱赶袁某时,袁某用随身携带的钢化保温杯击打民警头部,后民警将其制服,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经法医鉴定民警属于轻微伤。
[法院裁判]
此案经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铁路公安处侦办后,移送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该检察院以袁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被告人袁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向民警赔礼道歉。据此,原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宣判后,袁某不服,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上诉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意见,二审认为,上诉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水杯向民警头部连续击打,导致民警轻微伤,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特征,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
上诉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无妨碍公务的主观故意,民警郑某执行公务行为不当等辩解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现场多名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候车室监控视频,归案情况说明及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足以证实袁某妨碍公务的事实,其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故上诉人袁某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社会生活中,部分群众法制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触犯刑律后悔莫及。只有增强社会普法教育,使大众知法守法,才能减少和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的违法犯罪的发生。通过本案应汲取的教训是,在遇到警务人员依法执法之时,要积极配合协助,如认为民警执法执勤行为不当的,可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投诉等。但万不可对民警(包括辅警)采取辱骂、推搡、威胁、殴打等过激行为,对于辱骂、推搡、威胁、殴打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包括辅警)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严厉打击处理,直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