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新疆法院系统落细落实各项便民措施,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生产经营中的各类法治服务需求,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3月13日下午,一场“云调解”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科技法庭进行,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监一庭法官对再审申请人王某、杨某与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远程调解。
经承办法官说法析理,再审被申请人当庭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这起标的额56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结案。收到部分钱款,王某和杨某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脸上露出笑容。随后,他们通过视频镜头向承办法官展示了收款凭证。
疫情防控期间,新疆全区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用足用好“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多种信息化手段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新疆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网上庭审、在线调解、在线执行等诉讼服务,依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确保疫情防控、审判执行两不误、同推进。
3月12日,
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朱兆梁通过“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在北京市的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协调解决一起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新疆某工贸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停产,无法履行案款,而此前轮台县法院执行局先后收到8件被执行人为新疆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案件。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轮台县法院在执行中多次协调,从相关部门划扣新疆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环境治理保证金260万余元,最终保证执行到位。
疫情发生后,为充分保障涉诉企业合法权益,自治区高级法院及时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二条意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