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上午,新源县首例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且造成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轻伤的寻衅滋事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下午,马某外出返回其姐姐居住的新源县滨河佳苑小区时,负责该小区疫情防控值班人员陈某对其身份进行核验时,未查到马某外出登记信息,于是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返,马某不听劝阻,欲强行进入小区,期间与陈某发生争执,并用手中的物品砸向陈某造成陈某右侧肩胛骨骨折,经鉴定陈某为轻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当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拒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并导致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近期,由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全国各族干部群众众志成城抗击疫情。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社会各界都竭尽所能,为抗击疫情奉献力量,这其中有不顾安危奋战前线的医护人员,有废寝忘食争分夺秒的防控工作人员,还有自觉居家、支持和配合防控工作的人民群众。但就在这紧要关头,仍然有个别人为一己私利,置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于不顾,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于这种挑战法律红线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切实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