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闭幕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进行表彰,授予40个单位“全国模范法院”称号,授予69名同志、追授1名同志“全国模范法官”称号。新疆法院系统2家法院被授予“全国模范法院”称号、3名个人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
表彰决定指出,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法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大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加快推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发展新成就,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堪为楷模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全国模范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全国模范法官
阿力普·图尔荪(维吾尔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黄竹玲(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 莉(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