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以案说法 | 非法狩猎,终成“笼中鸟”!
作者:王雅琴  发布时间:2020-01-19 11:46: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在新源县辖区内非法狩猎的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庞某等四人非法狩猎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张某甲在林间抓捕野生松鼠并销往广东,以谋取非法利益。期间,先后联系湖南同乡被告人李某、张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蒋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到新疆新源县、巩留县抓捕野生松鼠共计四百余只。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新源林区警察大队送检两只松鼠为欧亚红松鼠,该松鼠被列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属于受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庞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工具猎捕“国家三有动物”松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依法判处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庞某等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来源:新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