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在新源县辖区内非法狩猎的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庞某等四人非法狩猎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张某甲在林间抓捕野生松鼠并销往广东,以谋取非法利益。期间,先后联系湖南同乡被告人李某、张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蒋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到新疆新源县、巩留县抓捕野生松鼠共计四百余只。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新源林区警察大队送检两只松鼠为欧亚红松鼠,该松鼠被列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属于受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庞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工具猎捕“国家三有动物”松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依法判处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庞某等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