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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盗窃谎称捡的 一女子被判罚金4000元
  发布时间:2020-01-14 10:38:38 打印 字号: | |

案件提要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一小区,将受害人吕某停放在该小区的红色本田牌小型轿车后排座椅上1个装有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的黑色背包和1个装有友好集团购物卡及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的蓝色挎包盗走。被盗物品均已归还受害人吕某。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牌电脑价值2857元,友好超市购物卡944元,被盗物品价值合计3801元。

另查明,2019 年 9 月 21 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害怕,主动将窃取的物品交至警务站,但谎称物品是其捡到的。同日,侦查人员经过视频对比,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均已归还受害人吕某,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