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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核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作者:张 瑜 孟祥玲  发布时间:2020-01-03 19:09:23 打印 字号: | |


 

   2016年9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审理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确保了破产案件的公正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实现动态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对名册机构重新审核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入册机构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要求,重新递交入册资料;

二、申请入选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6、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近3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8、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9、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业绩评价。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

   1、入册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6、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7、近3年来办理与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9、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10、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或者业绩评价。

(三)个人:

1、入册申报书;

2、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3、系管理破产案件团队负责人的证明;

4、负责办理破产案件的有关材料;

5、证明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材料;

6、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

7、所在机构同意申报的材料;

   8、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业绩评价。

  三、管理人的入册评审程序

高级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通过审核材料、调查、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由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将在新疆法院网(javascript:)上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新疆法院网(javascript:)上公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

五、请提出申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于2020年2月10日前向高级法院信息技术处提交汇编成册的材料(内含申报书)1册。

   

联系人:张    0991—7679554 

孟祥玲  0991—7679559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日


 

 
责任编辑: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