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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横栏造成事故如何担责?
作者:杜世成 丁筱雅  发布时间:2019-12-30 13:22:03 打印 字号: | |

依据相关规定,在道路上设置护栏时,应在护栏尽头悬挂分道指示牌,或者在护栏附近设置安全表示以避免过往行人或者车辆在通行时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那么,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事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案情

胡亮与曹晶晶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23日晚,胡亮来到曹晶晶承包的棉花地,发现曹晶晶的无号牌黑色两轮摩托车停在棉花地头处,遂发动摩托车驶离棉花地,曹晶晶看到胡亮驾其车辆后没有上前阻止。

同日晚20时30分许,胡亮驾驶机动车沿道路行驶至路中间设置的黄黑相间封闭的铁栏杆处时,与铁栏杆发生接触,造成胡亮(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胡亮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9月30日,胡亮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某公司在道路上设置护栏,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识,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道路上没有安装路灯。

后胡亮的父亲胡建平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承担70%责任,即538432.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578432.01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审理

庭审中,原告胡建平申请对胡亮损伤及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5月20日,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以要求补充的现场勘察记录、摩托车损坏痕迹鉴定、道路中所设置横杆高度及有否损坏情况、死者尸检报告及伤后住院完整病历未提交为由退回委托司法鉴定。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一、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胡建平损失162272.20元;二、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胡建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胡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10月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胡亮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其在行驶过程中,与道路上被告设置的横铁栏杆相碰撞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未能尽到常人在夜间驾驶应有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

被告某公司在自己的便道上设置横铁栏杆时,未在栏杆周围设置警示标识,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也是导致胡亮发生事故的因素之一。

胡亮应对原告的损失自行负担40%的责任,被告应负40%的责任。曹晶晶明知二轮摩托车没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情况下,禁止上道路通行,但在胡亮驾驶其两轮摩托车时,未及时进行制止,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20%的责任。






 

 
来源: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