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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小牛亲子鉴定牵出的的司法确认法律问题
作者:王维佳  发布时间:2019-12-19 10:17:27 打印 字号: | |

赛某一头一岁褐色小母牛丢失了,但是牛丢失后的四个月后,他从放牧人撒某的牛群中认出了自己丢失的小牛。两人因此对牛的归属产生争执,在当地司法所及派出所工作人员组织下,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此小牛及赛夕巴依牛群中的小牛妈妈进行采血做DNA鉴定;鉴定在司法所及派出所工作人员见证下采血封存后将此血寄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需要6000元,先由赛夕巴依支付,鉴定完牛归哪一方,费用就由对方承担;鉴定结束后,双方均同意以鉴定结果为准,牛归有血缘关系的一方。

之后,赛某按照协议约定向鉴定公司缴纳了6000元鉴定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诉争的小牛与某牛群中的小牛妈妈不排除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同时,撒某向赛某出具一份6000元鉴定费的欠条。但撒某并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向赛某返还诉争小牛以及承担6000元鉴定费的义务,赛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撒某返还小牛并承担6000元鉴定费。

本案一审、二审的审理重点均围绕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展开,该协议实际系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如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赛某和撒某之间形成的调解协议就是有效协议,该协议具有拘束力。撒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

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程序避免诉讼的产生。

司法确认指的是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或者行业调解组织等具有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简而言之,司法确认就是民事纠纷经过调解组织的调解,然后由人民法院对它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对于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确认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经过司法确认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协议,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它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二,司法确认属于特别程序,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相对于民事案件的其他案件类型,效率高;第三,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那么司法确认程序,需要当事人做哪些准备工作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另外,申请司法确认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 司法确认申请书;2.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3. 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来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