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4年6月18日,徐某与某房产公司协商签订《拆迁补偿房屋确认书》,双方仅约定徐某房屋置换房产公司开发的建筑面积为87.28平方米商品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67.645平方米的商业房。协议签订后,徐某按期搬迁,房产公司在拆迁房屋地址上开始开发建设商业房产,该商业房产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产公司已就该商业房产开始对外销售。现徐某诉之法院,以置换房屋至今未交付为由主张房产公司交付置换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针对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交付时间、置换房屋位置、差额面积单价、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后双方当事人采纳了合议庭调解方案并在庭审后二日内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
签订防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要注意:
一、必须与合法、适格主体签订书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必须对被拆迁人搬迁时间、提供何种材料及手续、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确保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必须对补偿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具体门牌号)、过渡期、差额面积单价、房屋用途、房屋性质、交付条件、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确保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拆迁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认为对己方不利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签订补充协议;
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署后,被拆迁人未按约定搬离的,拆迁人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但先予执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六、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寻求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