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寇某、付某等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企业印章的案件。据了解,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寇某、付某等在从事办理信用卡中介业务的过程中,因银行办理信用卡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盖有银行印章的流水,为从不符合办卡条件的客户处获得利益,通过非法途径制作假房屋所有权证和银行交易流水以进行买卖。2017年7月3日民警通过证人将付某抓获,付某带民警至广安湖滨小区寇某住所,将寇某抓获,并当场查获10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寇某、付某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业印章罪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信誉和企业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寇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被告人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