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古某夫妇将坐落于焉耆县某村、占地面积约2亩的宅基地出售。摆某夫妇在充分了解该宅基地后,决定购买。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后,以26.5万元成交该宅基地。经查明,摆某夫妇户籍所在地均为焉耆县本地户籍。古某夫妇户籍所在地也均为焉耆县本地户籍但和摆某夫妇不属于同一个村。最终法院判决:摆某夫妇与古某夫妇签订的《协议》无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古某夫妇向摆某夫妇返还26.5万元转让费。
释法
1.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的财产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即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内流转,个人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不可非法出租或转让,只可在本村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三种情况:一是本村村民购买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合同有效;二是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合同无效;三是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