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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罚!
作者: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拜春梅  发布时间:2019-12-16 12:20: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故意隐瞒身份、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潘某梅下发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2019年10月14日,原告玛纳斯县某农资公司起诉被告潘某梅、王某福夫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原告以被告潘某梅出具的欠条中签名的“潘某丽”起诉,在该院第一次向被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被告潘某梅签收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该案第一次开庭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对其作询问笔录时,承办法官要求潘某梅出示身份证其拒不出示,且隐瞒签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潘某梅”就是“潘某丽”的事实,作虚假陈述,导致该案当天未能开庭。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潘某梅故意隐瞒个人信息事实,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了法院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被告潘某梅作为诉讼参与人隐瞒“潘某梅”就是“潘某丽”的事实,其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对重要证据的伪造,遂对被告潘某梅作出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该案是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因隐瞒身份信息、作出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而被处罚的案件。 
责任编辑: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