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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执行被拘留  妨碍执行遭处罚
作者:朱兆梁  发布时间:2019-11-15 11:49:38 打印 字号: | |

11月5日21时许,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从库尔勒市传唤2名男子,1名是棉花收购老板、1名是库尔勒市一家轧花厂承包人。一进执行局办公室,轧花厂承包人张某某就故意高声喧哗,说执行干警乱用职权,不能将其从库尔勒市带到轮台县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情况,执行干警先让其稳定情绪,对他进行释法工作。

原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告知执行干警,被执行人赵某在库尔勒市某轧花厂交售了一批棉花,暂时还没有结账。执行干警闻讯立即赶往库尔勒市轧花厂进行核实、查扣。执行干警到达轧花厂后,向这家轧花厂出具了暂停支付的执行裁定书。经与棉花收购老板张某某电话联系后,他答应第二天到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理案件。棉花收购老板张某某到法院后,执行干警向其询问情况后制作了询问笔录。张某某通过库尔勒市这家轧花厂收购了被执行人赵某的棉花,棉花款共计30余万元,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尚有27万余元还没有支付。执行干警制作完笔录后,向棉花收购老板张某某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张某某将应该支付给被执行人赵某棉花款中的166000元转入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用于解决执行案件。棉花收购老板张某某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执行干警说:“我先回库尔勒市,三日内保证将被执行人赵某的166000元棉花款转入法院账户”。三日后,当执行干警催促棉花收购老板张某某转账时,张某某却推脱说被执行人赵某不同意,他无法将钱转入法院账户。执行干警立即第二次赶赴库尔勒市查找张某某。经多方了解,在库尔勒市某小区的出租房内找到了张某某。张某某说他现在没有那么多钱,让法院执行干警把他送到他加工皮棉的库尔勒市某轧花厂,他借点钱转给法院。

棉花收购老板张某某到库尔勒市某轧花厂后,进入了该厂的财务室,法院执行干警在出示证件要求一同进入时,被该厂的承包人张某某以法院执行干警滥用职权和财务重地不便进入为由拒绝,并对执行干警出言不逊。两名执行干警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在该轧花厂外足足等了近三个小时,仍然不见人出来。当执行干警再次要求进入该轧花厂财务室时,该厂的承包人张某某依旧不同意,执行干警万般无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在得知执行干警报警后,该厂的承包人张某某打开了轧花厂大门,让执行干警和出警的民警进入了厂区。执行干警从轧花厂财务室找到了棉花收购老板张某某,再回头找该厂的承包人张某某时,发现他已经不知所踪。后在出警民警的协助下,在该轧花厂的宿舍内找到了该厂的承包人张某某,两名执行干警将两人传唤到了轮台县人民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根据两人的违法情况,分别向两人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教育。经教育后,两人均表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对给法院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造成的困难表示了歉意。轧花厂承包人张某某向轮台县人民法院当场转账了全部案款166000元。转账后,轮台县人民法院根据两人的违法情节依法对棉花收购老板张某某以妨碍执行拘留15日,对轧花厂承包人张某某以妨碍执行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提醒,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任何国家机关、个人均有义务协助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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